李宪生律师亲办案例
教师行为失职,学校是否承担赔偿责任?
来源:李宪生律师
发布时间:2014-1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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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某中学的语文教室段某在上课时,恰好有人来找,段某安排学生阅读课文后即离开教室。期间学生刘某和郑某因琐事发生争执,进而大打出手,刘某用椅子将郑某砸倒在地,郑某随后被闻讯赶来的教师送到医院,经医院诊断为脑震荡。郑某的家长因此将学校和刘某告上法庭,要求承担郑某的医药费等费用。
【分析】
本案中的学校过错属于教师不作为形式的学校过错。依据《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第三人(刘某)对学生(郑某)造成的伤害由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学校有过错的,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教师应严格执行学校工作制度,上课时间不得擅自离开工作岗位。确因工作原因,需要暂时离开工作教室的,应委托其他教师代为管理。代为管理的教师承担代管期间的安全管理责任。段某身为教师,在上课期间擅自离开课堂,属于擅离职守的不作为行为。期间,学生刘某和郑某因琐事发生争执时,教师未能及时制止成为郑某受伤的一个原因。段某履行职务中的过错行为应由学校承担,学校承担后,可以向段某追偿并可依据校规给予相应处分。
【依据】
《侵权责任法》
第三十四条 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
第四十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人员人身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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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李宪生
  • 执业律所:
    新疆双河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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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6543*********2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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