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宪生律师亲办案例
校舍倒塌师生死亡,校长承担什么责任?
来源:李宪生律师
发布时间:2014-12-19
浏览量:1856

【案例】
某地一所农村小学,学校的房舍由于年久失修,房舍损坏严重,上级主管部门为其专门拨出经费2万。让他们完善整修校舍,而校长张某却把此款用来为自己修建了房屋。在一个阴雨天,校舍倒塌,致使三个学生和教师当场死亡,10名学生人受伤。
案发后,引起了上级有关部门的高度重视,对校长张某立案审判。人民法院以贪污罪、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数罪并罚判处张某有期徒刑17年,没收非法所得。
【分析】
近几年,各种自然灾害特别是地震、暴雨、龙卷风等频发,校舍安全维护已成为学校管理者不得不认真对等的问题。
依据《教育法》、《义务教育法》的相关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义务对学校校舍安全进行检查、维修和改造的,学校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采取措施消除校舍或者教育教学设施的危险,否则就需要对造成人员伤亡或者重大财产损失的承担刑事责任。学校发现校舍或者教育教学设施存在危险隐患,应立即向政府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采取相应措施避免事故发生。
就本案而言,在上级政府主管部门为学校拨付专项经费后,应立即对存在安全隐患的校舍进行修缮。因校长张某怠于履行校舍修缮义务,并挪用修缮专用经费,成为酿成这起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的重要原因。张某的行为兼有侵占教育经费与玩忽职守的性质,且情节严重,已经构成贪污罪与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两项罪名,应依法从重判处。《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个人贪污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处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七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一百三十八条规定,明知校舍或者教育教学设施有危险,而不采取措施或者不及时报告,致使发生重大伤亡事故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对于张某的刑事处罚体现了依法从重的量刑原则。
【依据】
《教育法》
第七十三条  明知校舍或者教育教学设施有危险,而不采取措施,造成人员伤亡或者重大财产损失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义务教育法》
第二十四条 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安全制度和应急机制,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加强管理,及时消除隐患,预防发生事故。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定期对学校校舍安全进行检查;对需要维修、改造的,及时予以维修、改造。
学校不得聘用曾经因故意犯罪被依法剥夺政治权利或者其他不适合从事义务教育工作的人担任工作人员。

以上内容由李宪生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找法网建议您致电李宪生律师咨询。
李宪生律师主办律师
帮助过107好评数0
新疆青河县青河镇团结路
LAWYER INFORMATION
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李宪生
  • 执业律所:
    新疆双河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6543*********239
CONTACT ME
联系本人
  • 服务地区:
    全国
  • 地  址:
    新疆青河县青河镇团结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