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宪生律师亲办案例
教师体罚学生造成伤害,学校承担什么责任?
来源:李宪生律师
发布时间:2014-1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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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13岁的王玲玲(化名)在某小学学习。一天下午上数学课时,数学教师赵某在课堂上向王玲玲要数学作业,王玲玲站在座位上未动,赵老师便又重复喊了一声,让王玲玲把作业交上来。当赵老师看到王玲玲还没有做完作业时,一气之下就把作业摔到地上,并对其来回推搡,接着又照王玲玲同学的脸上打了几耳光,打的王玲玲头晕眼黑,第二天开始出现高烧症状,接着出现恶心、头疼、头晕、呕吐、不能走路、尿床、神志不清等症状,后经鉴定为阻塞性脑积水。
事件发生后,学校主动与王玲玲的父母协商,先行垫付了王玲玲身体受到伤害产生的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住院补助费、交通费、鉴定费等费用。事后,学校向赵某进行了追偿。
【分析】
近年来,教师体罚学生的现象不时见诸报端。教育部也三令五申,要求教师不得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就本案而言,教师在课堂上对学生进行管理的行为是履行教师职务的行为,职务行为的民事法律后果往往由行为人所在学校承担,教师本人获得的只是相应的工资。学校工作人员在教育教学管理活动中造成他人人身伤害的,由学校承担责任;如果对学生的损害是由于工作人员自身过错造成的,学校在承担责任后,有权向责任人追偿。当然,如果教师体罚学生情节严重,还将受到刑事追究。
【依据】
《侵权责任法》
第三十四条 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
《民法通则》
第一百三十四条  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一)停止侵害;(二)排除妨碍;(三)消除危险;(四)返还财产;(五)恢复原状;(六)修理、重作、更换;(七)赔偿损失;(八)支付违约金;(九)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十)赔礼道歉。
《刑法》
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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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李宪生
  • 执业律所:
    新疆双河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6543*********2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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